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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
       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《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(试行)》,对活性炭治理VOCs吸附——再生提出具体的建议:
        4.1 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采用煤质活性炭或木质活性炭,活性炭的结构应为颗粒活性炭。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,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。
        4.2 活性炭技术指标宜符合 LY/T 3284 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,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:碘吸附值不低于 800mg/g 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%。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抽样并经检测的技术指标低于 LY/T 3284 规定颗粒活性炭合格品要求时,该批次为不合格产品,不应再用于 VOCs 治理。
        4.3 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。
来源:《浙江省分散吸附-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(试行)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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