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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理解“VOCs物料”的概念
        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—2019),以及制药、农药、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,对VOCs物料储存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、涉VOCs物料生产工艺过程、载有气态或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。
        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: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物料。主要涉及炼油、石油化工、煤化工、农林产品化工、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,以及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。对于VOCs含量低于10%的物料,排放标准未作限制性规定,以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辅材料,促进VOCs源头减排。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。是指通过聚合反应人工合成的有机高分子材料,涉及合成树脂、合成橡胶、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。在塑料母粒、胶粒胶块等有机聚合物材料中,存在未聚合的游离单体,在制品加工过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、热解,有相应的VOCs排放,因此纳入了管控。
        在一些排放标准中使用了含VOCs原辅材料、含VOCs产品、含VOCs废料(渣、液)等概念,其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。
来源: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(第二版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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