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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规范使用活性炭治理VOCs
       活性炭极易受潮而影响废气收集和处理,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,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现科普并倡议如下:
       1、选用优质活性炭。企业宜优先选择活性炭作为吸附剂。2020年6月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》(环大气〔2020〕33号),明确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,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/克的颗粒活性炭,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、及时更换。企业可以通过“一看、二称、三试、四测”的简便方法鉴别活性炭优劣,同时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吸附值(碘值)、四氯化碳吸附值(CTC)、亚甲基蓝吸附值、比表面积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用以备查。
       2、使用合规吸附装置。使用符合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6—2013)要求的吸附装置。根据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VOCs治理重点工作入户核查的通知”中提出的“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”,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、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,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、增设烟道风机、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道。
       3、严格控制气体流速。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。采用颗粒活性炭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0.60m/s,装填厚度不得低于 0.4m。活性炭应装填齐整,避免气流短路;采用活性炭纤维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 0.15m/s;采用蜂窝活性炭时,气体流速宜低于1.20m/s。
       4、定期更换活性炭。企业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 VOCs 废气,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 VOCs 产生量的5倍,即1吨VOCs产生量,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。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,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。
       5、规范处置废活性炭。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,则应当密闭贮存,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。按照HJ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。
       6、定期维护吸附装置。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,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,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、更换量等;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道、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,过滤材料是否要更换等。
来源: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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